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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奖励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23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7〕29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建筑

奖励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国家、省、市研究制定了关于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奖励政策,对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给予奖励。为进一步激励各建设单位又好又快地建设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建筑,根据国家、省、市级出台绿色建筑有关政策精神,我市研究制定了相关配套激励约束政策,对于生态城区内项目,按照获得的星级标识和建筑面积情况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经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将对这些项目给予配套奖励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5元、20元。

资金使用范围:绿色生态城区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贴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绿色生态城区规划编制费用,指标体系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几个领域的示范工程建设、配套能力建设、推广扩散。

此后的年度奖励标准,政府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的等因素进行调整。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可获得相应星级30%的奖励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现场核查实际建设与设计一致的,可再获得相应星级30%的奖励资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后,再获得剩余40%的奖励资金。获得财政补贴的企业要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做一详细规划说明,并及时对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企业应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财政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同时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城足球网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城足球网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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