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足球网

图片
您的位置首页 > 滕州专题 > 2021年专题 > 优惠政策库 > 部门分类 > 市城乡水务局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9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8〕18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城足球网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江城足球网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安全用水”的总体思路,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现有工程提质增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

第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列入江城足球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卫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监督和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工作,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供水进行消毒处理。同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合理设置监测点,水质监测结果经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按要求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安全状况。

各镇街要成立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长效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

市发改、财政、国资、国土、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物价、审计、公路、交通、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供水单位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江城足球网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江城足球网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枣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临时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化供电方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核发产权证。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部分补助的,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在水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设立专户,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实行市场化运作,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供水单位必须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以村(居)管理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贸易结算水表前工程(不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成立的农村供水管理部统一管理,负责供水稽查、抄表收费、巡查维修等工作,;贸易结算水表后(含贸易结算水表)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水费收取,也可采取拍卖、承包等方式对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由各村级水管员负责监督本村村内供水管道、入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单村(居)供水水源、管网及配套设施均由各受益村(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居)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水费收取,也可采取拍卖、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30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由供水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新增用水户应当根据供水单位具体要求,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进行严格清洗、消毒,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手续齐全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对各种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供水设施维修、检修、施工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检查维修、抢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区村内供水工程(贸易结算水表后工程)和单村(居)供水工程设施应有具体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按时收取水费,镇(街)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机构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居)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水价收取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村居民长期吃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同时各镇(街)应当将村内供水设施管理运行和水费收取情况纳入镇(街)对村(居)级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供水专用输电线路边线及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腐蚀性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打桩或者打井作业;

(六)种植树木;

(七)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应当通过计收水费解决。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的直接运行支出和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以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或者挪用水费。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用水分类计价。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原自然村)居民生活用水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辐射区域、集中连片供水区域的用户需要用水的,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并与供水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供用水合同。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承担。其他类型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区和区域集中供水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水价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执行,各镇街要根据各村(居)村内供水管网实际运营情况,将村内供水管网日常维护费和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计入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各镇(街)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组要根据各村供水工程实际运营情况,核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控制价,杜绝哄抬供水水价现象的发生。其他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二)单村(居)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水双方根据供水工程类型、工程实际运营状况、供水规模等情况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部门核定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控制价,其他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引用地表水的,原水价格执行农业用水标准。

第二十七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边远贫困山区、库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价格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按月查表计量,特殊情况可按旬、半月或者季度抄表,并按水表行度向用水户计收水费。用水户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交纳水费。贸易结算水表的口径应当与用水户用水量相适用,连续6个月超过水表最大流量或者小于最低流量或者超期服役的,供水单位应当通知用水户进行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如水表损坏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抄表时,当月水费可按下列办法之一收取:

(一)以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月水费;

(二)按新装或者维修后的水表7日内所计量的日平均量推算当月水量;

(三)因用水户责任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抄表的,按水表的额定流量每天24小时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书面通知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相关部门实行初装强检、定期校检、超期淘汰;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必须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严禁盗用农村公共供水。盗用农村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以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贸易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贸易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他方式盗用农村公共供水的。

第三十一条?盗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水量、时间的认定。

(一)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二)不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其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用水设施安装时间计算;

(三)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的,按单位产品耗水量和单位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量后合并计算;

(四)在贸易结算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以及贸易结算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装分表的按贸易结算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

(五)盗水起始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用于建筑、饮食、洗浴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经营的每日盗水时间按8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4小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维护、维修和管理,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水源保护区,并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者发展有机农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受益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地不受破坏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市环境保护、卫计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或者水源井影响半径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因建设其他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需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和产权所有者同意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应急供水措施,确保正常供水,并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应当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不低于水利部《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中规定的标准。特殊情况应当根据需要增加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市以上卫计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卫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城足球网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