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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7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8〕16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江城足球网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江城足球网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江城足球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江城足球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城足球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及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并需要依法依规向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局申报核准、备案和报告的事项。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核准事项分为市政府核准事项和市国资监管局核准事项。

第四条?必须经市国资监管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企业重大事项。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发行股票或2000万元以上的债券。

(四)5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事项(包括重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事项)。

(五)向境外投资。

(六)对非国有企业、滕州境外非权属企业的担保。

(七)按规定应报市国资监管局初审、市政府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必须报市国资监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的企业重大事项。

(一)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江城足球网内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

(四)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

(五)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企业二级及以下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投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股权变动。

(七)企业国有股权或净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转让)

(八)企业单笔1000万元以上重大融资事项。

(九)企业管理者薪酬、工资分配办法。

(十)购买小轿车;修建办公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支出,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的。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

(十二)企业资产损失和坏账损失的处理。

(十三)低于评估价的资产转让。

(十四)企业新招录员工。

(十五)按规定应报市国资监管局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必须报市国资监管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法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

(四)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改变。

(五)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及分配方案调整。

(六)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七)按规定应报市国资监管局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应当向市国资监管局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

(四)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违规违纪被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处理、处分。

(五)企业产品被国外或者境外地区列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目录。

(六)企业重大资产意外损毁。

(七)企业重大民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

(八)按规定应向市国资监管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变动,及上述相关重大事项,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或董事向市国资监管局报告。

第九条?企业上报核准、备案、报告的重大事项所需材料、格式、流程、批复时限等,由市国资监管局制定下发。

第十条?市国资监管局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履行核准,应当依法进行。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市国资监管局核准时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内容。

(二)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企业对需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申报

企业研究重大事项,应向市国资监管局沟通汇报,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做出决议。

市国资监管局依法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由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市国资监管局的核准意见,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企业对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在依法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市国资监管局对需审核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内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审核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对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监管局书面报告。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报告,时限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应报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局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在接到核准或备案通知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对企业重大事项,派出财务总监和监事应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市国资监管局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审核备案和报告。

(二)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未按照市国资监管局回复意见依法、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重要情况。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市国资监管局每年对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重新选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