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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8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6〕66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城足球网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枣庄市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8日

江城足球网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

为有效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问题,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立农民互助资金运行新模式,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深化农民信用合作,根据江城足球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江城足球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5〕32号)和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5〕46号)文件精神,按照枣庄市金融办《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省政府、枣庄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深化信用互助合作,建立农民互助资金运行新模式,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6月底,力争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互助合作组织性质

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是由本市某一社区(行政村)内的居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入股设立,提供社员间资金互助服务业务的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员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展。

2.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

3.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

4.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5.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6.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三、方法步骤

(一)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方案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组织,由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本方案要求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予以资格认定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实行规范与试点相结合,在做好存量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规范的同时,我市选择部分镇街开展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对达到要求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予以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试点推广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在江城足球网铺开,初步建成与江城足球网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四、主要内容

(一)申请设立条件

1.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应在单个社区(行政村)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信用互助合作社”依次组成。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开展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的行政村要符合以下条件:村“两委”班子健全,组织凝聚力强;村民诚实守信,村风文明和谐;农业经济活跃,产业基础扎实。

3.设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章程;(2)社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名;(3)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不得高于250万元人民币,应为实收货币资本,由社员一次或分次缴纳;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监事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社社员条件

1.开展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的社区(行政村)内的居民(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可以向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申请入社

2.入社的居民(农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以户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开展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的社区(行政村)内

3.入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本社区(行政村)居民(农民);管理规范、信用优良、运营规范,存续期原则上在2年以上,且近2年经营有盈利。

(三)资格认定

1.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设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

2.设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试点镇街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设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意见书;(2)设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申请书;(3)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员大会同意设立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决议;(4)全体社员签名、盖章的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章程;(5)社员自愿承担信用互助业务风险的承诺书;(6)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互助金发放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办法、风险防控及财务制度等;(7)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员名单,载明社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8)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及财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书、个人简历、有效身份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9)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权管理

1.单个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农民社员入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2.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3.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员所持本社股金可以为本社社员或自己在本社申请使用互助资金时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担保。

4.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赠与、退股,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退股。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员退股,应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入股1年以上;(2)在本社没有未偿还的互助金本息;(3)股权无质押或担保;(4)退股后,社员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50人,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能少于50万元人民币;(5)符合本社章程和本方案规定。

5.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1)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2)社员所持入社股本金金额、投票权数;?(3)社员所持入社股本金证书的编号;(4)社员缴纳入社股本金日期。

6.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社员的出资额;(2)向该社员借款金额 ; (3)向该社员发放的互助金金额。

(五)经营规则

1.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主要资金来源为注册资本金、向社员借款、社会捐赠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2.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主要从事下列业务:(1)对社员发放互助金;(2)收回互助金及使用费;(3)向社员借款;(4)其他资金互助业务。

3.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发放互助金应遵循“小额、分散”原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社社员农业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的互助金金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注册资本金与向社员借款资金总额的5%,互助金年使用费率不超过12%。

4.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报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可采取向社员借款的方式,增加互助金金额。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向单一社员借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该社员的出资额度。向社员借款的年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上年度社员分红比例执行,最高不能超过10%。

5.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比率不得低于发放互助金余额的1%。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备付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与向社员借款资金合计总金额的10%。

6.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实行社员制,不得吸收非社员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高息借贷,不得借款给非社员,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交易,不得以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7.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可选择江城足球网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业银行滕州支行,作为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并签订合作托管协议。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办理资金业务必须通过托管银行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托管银行应开发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以及监管系统。

8.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包括互助金审查、审批、检查等程序,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办法,从业人员岗位职责、风险防控及财务制度等。

(六)组织机构

1.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建立社员大会制度,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组织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2.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或修改章程;(2)选举、更换理事、监事;(3)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4)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5)审议决定社员重要经营事项;(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9)批准社员入社和退社。

3.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由章程规定。

4.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设总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总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总经理的职责由章程规定。

5.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由章程规定。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总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长、监事长、总经理、财务人员任职资格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年龄60周岁以下、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七)监督管理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城足球网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

2.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4.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在依法处置相关事项的同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5.规范退出程序。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过程中,未按照本方案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存在对外吸储放贷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依法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其试点资格。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缴回资格认定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经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人民银行江城足球网支行、市银监办、农业银行滕州支行、滕州农村商业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街)镇长(主任)为成员的江城足球网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建设、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