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足球网

图片
您的位置首页 > 滕州专题 > 2021年专题 > 优惠政策库 > 部门分类 > 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0 发布机构:滕政办发〔2020〕17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城足球网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0

江城足球网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城足球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199号)精神,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江城足球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0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城足球网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城镇居住区是指我市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城镇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

?建立健全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就近入园入学需要。

?将市教育和体育局纳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编制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配套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市主城区一般以人口出生率16‰的标准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近期规划。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须严格执行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应功能独立,与居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共同参与,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补建(改扩建)配套教育设施。

?对新建改扩建居住区规划,以及涉及教育配套设施调整的规划,须有教育和体育部门签署意见。对不能满足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改扩建相关设施的,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

?要优先供应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已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需要调整的,须经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条?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并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

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由市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不能独立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核定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服务费。有关换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市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进度。

第十?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原则上应先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实施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教育设施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市教育和体育局或镇街学区。住宅开发用地出让时,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列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文件。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与市教育和体育局签订《配建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协议》约定,在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移交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工程档案。对于因出让居住用地面积较小不具备独立配建幼儿园条件的地块,由政府统筹按照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模式建设。原有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赠与政府或政府有偿回购方式移交教育部门,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先期组织实施。坚持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与城镇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第十?市教育和体育局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配套新建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学入园需求。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或公办性质幼儿园,或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费,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第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教育设施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移送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处理;需配建教育设施未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教育设施或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要强化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规划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教育体育部门在涉及配套教育设施“三证”审批过程中的建议权、监督权,切实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尽快落实配套措施。

第二十条?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情况作为对各镇街、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