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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6-21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6〕70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江城足球网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无序堆放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按照“统一审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积极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建设施工单位开工前要按照《枣庄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招标管理。工程建设(拆迁)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应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进行公开招标,并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备案。为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管理,维护各方利益,结合滕州实际,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费最低限价为18元/立方米(10公里内),建筑垃圾运距每增加1公里增加运费1.5元/ 立方米。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于最低限价发包,违者给予严厉处罚。(牵头单位: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外的保洁。住建、综合执法、建工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超高超限装载、密闭不严、冲洗不到位、带泥上路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所有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必须符合交警部门车辆安全检验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强制性规定。满足上述条件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QC/T782—2007),对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未按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的车辆,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达到密闭技术标准,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统一外观,确保外观醒目、标识明晰、车牌放大号容易辨别;鼓励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号段,喷涂统一标记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资格;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准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退违规企业。(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规定准许运输的时间、路线、期限);车辆驾驶员应随车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对于严重违反或短期内频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要指导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开展驾驶员安全行驶和文明行车教育,全面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数字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要逐步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联网,搭建联合执法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证据共享,通过视频监控、车辆定位、轨迹查询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固定相关违法证据,达到无缝隙管理,精准执法查处的效果。(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管理。规划建设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负责受纳城市规划区内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各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设置1-3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负责临时受纳辖区内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及零散建筑垃圾;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在小区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负责受纳小区业主装饰装修垃圾及零星建筑垃圾。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的日常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并负责及时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联系,委托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有偿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及清运费用由建筑垃圾倾倒点设置单位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的原则向建筑垃圾产生者收取。所有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临时倾倒点)必须符合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并采取篷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减少建筑垃圾扬尘污染;要创新建筑垃圾处置方式方法,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各镇街)

(九)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执法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始终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的施工工地,责令其停工整改;综合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单位,禁止其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交警、交通部门对未改装、未覆盖、抛洒滴漏、不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速、超重、超载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做到信息共享、紧密配合,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执法过程中发生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结合各自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协同配合作战,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精准控制源头、严密监管途中、有序消纳处置、严格执法查处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处置企业进行排名通报,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对建筑施工单位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对运输企业予以收回准运证,责令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通过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督导考核等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曝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在各类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治理的良好氛围,全力遏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要深入到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宣传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提高相关从业者的环境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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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