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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2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8〕58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城足球网令第27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城足球网令第649号)、《江城足球网省社会救助办法》(江城足球网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枣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枣政发[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四条? 民政局是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监、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委托核对的原则;

(二)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保密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核对系统建设运行和培训管理经费,保障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民政、教育、卫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教育资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其审核需要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 可委托市核对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状况及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等。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家庭支出包括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及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等。

第九条? 家庭的组成一般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特殊情况的家庭成员作如下认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四)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也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五)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核定,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其他从事相关产业的,可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居民,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或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的人员,按其实际情况计算收入,其余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市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或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一项计算。

(六)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九)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赡养费

(十)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十一)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政策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

(十三)高温清凉补助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十四)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五)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其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一)信息核对。核对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核对对象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核对对象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核对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核对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核对机构组织核对工作时,应当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并在《江城足球网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查询委托书》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字、按手印。

镇(街)应当自受理经济核对申请之日起,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镇(街)将调查结果及委托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受或者镇(街)的委托后向市经济核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送相关信息查询指令,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

(一)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教育助学信息。

(二)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等信息。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信息。

(五)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工资统发、涉农补贴等信息。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房屋产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购买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等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信息。

(十)水利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水库移民后扶补助、渔业船舶、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信息。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信息。

(十二)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十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残疾人信息。 

(十四)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信息。

(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六)农业机械部门负责提供农机挂牌、农机补贴等信息。

(十七)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辖区商业银行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结算帐户开立情况信息。

(十八)银监、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银行开户和存款理财信息、贷款担保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等信息。

(十九)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二十)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电量信息。

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相关单位应接到指令后尽快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市民政部门。信息核查结果与上报的入户调查情况出入较大的,市民政部门需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对和调查结束后,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情况与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认定标准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应当依托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单位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者间接联通的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当明确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核对机构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核对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有接触核对信息的人员,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对对象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虚报或者瞒报。

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可向市核对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记入有关部门诚信档案,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