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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6 发布机构:滕政办发〔2016〕96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城足球网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江城足球网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免疫接种覆盖率,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年龄在7周岁以下,在我市居住满3个月以上,户籍不在江城足球网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江城足球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应将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工作计划,按照居住地管理、居住地接种的原则进行预防接种服务。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国家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办理预防接种证,并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

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市疾病预防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生儿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流入、流出)情况,随时做好记录,每季度进行变更。

第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辖区内流动儿童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变更流向地)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变更)地接种单位;迁入(变更)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要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预防接种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卡、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对未接种的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下列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时,发现7岁以下流动儿童要做好登记,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发现未办理接种证的儿童,应动员其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查找和查询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将接种证查验制度纳入招生简章范围。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转学等手续时,查验接种证或接种证明并做好登记,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动员其监护人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部门在为居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手续时,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应向其监护人宣传,动员其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手续,使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四)财政部门要落实流动儿童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苗生产和流通、储存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六)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实施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流动儿童监护人参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

(七)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同乡村医生做好免疫预防工作,共同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入(流入)、迁出(流出)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等信息,做好登记,并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通报情况,共同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