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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 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3 发布机构:滕政办发〔2016〕51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城足球网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江城足球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及《中共江城足球网省委办公厅 江城足球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成员单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旅服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建工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执法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席会议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配合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的落实情况;

3、统筹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与执法的不衔接、执法之间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实现管理与执法的有效衔接;

4、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增强综合执法合力;

5、研究制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

6、研究处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收集各成员单位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2、汇总、整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4、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其他成员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会前十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将审定的议题交各成员单位研究。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法院、纪检监察、相关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对研究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有关单位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移送范围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部门移送。

对职能划转后,已立案尚未结案的案件,原案件办理部门不得移送。

(二)移送程序

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

案件移送以部门的名义一案一移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接受移送的部门要在三日内反馈意见,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报原移送部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

(三)移送的案件材料

1、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一)相关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工作简报、专项通报等方式及时、定期抄送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应明确信息共享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具体联络人负责数据维护,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实现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与行政处罚等案件信息的资源共享。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共享以下信息:

1、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及其更新情况;

2、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包括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行动方案、业务培训及其他涉及已划转职能相关的文件等;

3、相关部门作出的与划转职能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监督检查等管理信息;

4、相关部门的各类行政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流程;

5、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裁量标准;

6、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相关部门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及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7、其他需要共享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

(四)相关部门作出的与划转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五日内书面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五日内抄送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收到与划转职能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电话或口头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及时移交有关电子或纸质文件。

四、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管理职能,加大行业规范力度,从源头预防,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1、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的,相关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一般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事先告知,可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相关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执法工作时,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除法定事由外,应及时全面提供,不得拒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吊销相关证件、责令当事人完善手续等需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的,五日内书面函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执法工作时,根据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相关部门撤销相关证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并附案件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能划转或调整的事项,共同订立执法协作文本,制定重点或专项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按照密切联系、有利处置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决定。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建立基层执法联动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统筹辖区内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派驻机构及镇(街道)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办事处(社区)、村(居)属地监管优势,协调解决执法难点,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

六、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全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综合执法活动之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落实人员予以保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

(三)综合执法所需装备和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财政保障工作。驻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执法中队办公经费、协管员工资待遇由所在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纳入其财政预算,负责保障。

(四)驻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执法中队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办公设备等软硬件建设,由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