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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02 发布机构:滕政办发〔2018〕36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城市道路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是城市发展的有效载体。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行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城市道路完好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审批

(一)明确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行政许可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要求,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二)规范许可程序。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影响交通的,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需经市住建部门开具地下管线3D影像资料,指明管线位置。挖掘人手续齐全,并按照《江城足球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后,方可实施挖掘行为。

(三)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上报市政府批准,按照《江城足球网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江城足球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对挖掘项目实行政策性加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后,方可办理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四)大力推广地下管廊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大力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对各种管线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市住建等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后,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线单位,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网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管网敷设工程。

(五)推行计划挖掘许可管理制度管线单位因管网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每年3月底前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本年度挖掘计划,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未报计划或未在计划之列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挖掘许可手续。

(六)大力推广非开挖技术。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商业中心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的车行道等,原则上采取非开挖技术作业,不允许开挖路面;不具备非开挖条件而需进行开挖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加强应急挖掘管理。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爆管、漏气、漏电等故障危及安全、影响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市民生活的情形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应在抢修的同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配合城市道路管理单位及执法机构对抢修项目进行核查,并在24小时内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逾期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规范文明现场施工

(一)严格质量管理。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维修条件或城市道路施工资质。沟槽回填及面层修复必须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相关规定。城市道路管理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处)跟踪监管挖掘、修复行为,对修复质量进行竣工验收。新增加的地线管线需向市住建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二)规范施工作业。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按批准的范围设置标准连续挡板全封闭施工,并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挖掘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施工标志牌、告示牌。同时,将许可证件复印件张贴于醒目位置。

(三)加强文明现场管理。挖掘申请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召集挖掘人明确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挖掘工程施工前,监管单位应检查围挡、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等设施、标牌设置情况,以及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到位情况和安全、环保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严格执行挖掘工程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应当提交防汛预案。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挖掘施工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排水应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其它管网。

(四)遵守交通规则。特殊地段和横穿城市道路的挖掘施工,挖掘人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简易措施恢复路面,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横穿道路挖掘的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其它挖掘的沟槽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

具备夜间施工条件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施工的方法进行;不符合夜间施工条件的,挖掘人应在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限内实施,减少对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响。

(五)规范施工,保护地下管线挖掘人应当在施工前探明地下管线状况,采取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法施工,并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损失;破坏交通标识、标线的,待道路面层恢复后,挖掘人应予以及时恢复。

三、加强监督和执法管理

(一)加强挖掘监管。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委托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立监管制度,对挖掘现场和施工质量实施全程监管,并将监管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依法实施挖掘行为。挖掘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证件明确要求的区域和期限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违反相关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它相关部门的条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三)严格执法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盗挖行为,一经发现,先行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恢复原貌,按规定赔偿损失,再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最高上限予以处罚,纳入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交由市法院履行简易审判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江城足球网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docx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