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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05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6〕43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予以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2016年4月5日

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城足球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规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工作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征收房屋的,市政府应当成立项目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经费纳入征收成本予以保障。业务经费包括测绘、预评估、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诉讼、鉴定、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按照下列两种方式筹集:

1.拟开发建设单位在启动房屋调查前,按被征收区域私房1.5万元/户、企事业单位3万元/户的标准足额缴纳。

2.拆除施工企业缴纳的被征收房屋拆除费用。

上述费用均缴纳到指挥部账户,由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如费用不足时,拟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追加缴纳。征收结束后,经审计认定计入征收成本。对涉及房屋征收的各类委托事项,由委托单位依规定按程序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指挥部及时将委托费用足额拨付至委托单位。

(四)拟改造建设区域内包含集体土地的,集体土地不得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指挥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以保障改造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确定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名称、征收范围等内容,报市政府审批。

(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1.提出启动申请。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需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指挥部。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府应当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冻结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调查、认定和处理。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供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房屋坐落位置、土地取得方式和建房时间等情况,国土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核查档案记载,并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分别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出具书面测绘报告。

2.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违法程度作出认定。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复核、处理,将复核、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向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出具法律文书。

(四)形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规划部门应当审定房屋征收区域规划方案以及安置房屋的套型、面积等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用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进行预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为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确定房屋征收费用提供依据。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和征求意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后,市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经书面申请,市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政府应当根据预评估结果,组织财政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市政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六)征收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实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对于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3.分户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4.提供评估报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对分户评估报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按程序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八)实施强制拆除。

1.实施行政强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被调查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2.实施司法强拆。一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是催告搬迁和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审计结果公布。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五、本规程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2012年5月31日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理顺房屋征收体制和工作流程的通知》(滕政发〔201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