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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30 发布机构:滕政办发〔2018〕116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城足球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江城足球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与公开制度》《江城足球网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制度》《江城足球网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等列席政府会议制度》《江城足球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城足球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城足球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设立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而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主管机关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江城足球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与公开制度

第一条 规范政府公文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共江城足球网省委办公厅、江城足球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3号)关于严格落实公文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范围。本通知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 公开属性种类。公文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 公开属性标示。在文件呈批表上设立公开属性栏目,注明公开属性;公文正式印发时,在正文上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开属性确定原则。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除依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四)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 公开属性认定。按照“谁起草、谁认定,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认定其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文件呈批表的公开属性栏目注明认定的公开属性;拟不予公开的,应当依法依规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文件呈批表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说明不予公开理由的,负责收办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七条 公开属性审核与确定。公文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认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认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对于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当与各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江城足球网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城足球网省委办公厅、江城足球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公开,根据《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预公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部署、研究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在会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之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主办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报纸等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座谈会、协商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条 列席会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列席人员。可安排有关市政府部门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等负责同志列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由决策事项主办单位提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等人员列席。滕州日报社、信息化服务中心、广播影视总台等媒体记者列席会议。

第四条 决策结果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时进行发布和解读。决策结果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按程序审核后通过报社、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解读由决策事项主办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江城足球网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等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媒体记者以及与制定政策相关的利益方等人员中选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会议包括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

涉及下列议题的政府决策会议,可邀请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制定江城足球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

(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有必要邀请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政府决策会议。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主办单位提出,由参会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人选。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善于建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会议筹备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安排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代表。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市政府办公室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九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市政府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江城足球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城足球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城足球网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履行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机关信息提供部门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明确发布形式,报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按照保密审查要求,对信息提供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等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工作机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主管领导对保密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后,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信息提供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公开或不予公开处置。

(四)保密审查记录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形式保存备查。

(五)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形成共同审查意见后,按照意见对信息进行相应处置。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公开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和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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