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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1 发布机构:滕政发〔2020〕27号

江城足球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城足球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的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市域内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公建设施。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住建、交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其启动阈值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及办公类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及交通设施:

1.停车规模在100车位以上的医院,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枢纽、物流中心、规模在100个泊车位以上的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车停车场(库)、加油站等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三)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以上两项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四)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其他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一般应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进行,但符合以下条款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和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容积率大于2.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

(二)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及3倍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编制单位应以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等为依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预测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三)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周边道路及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增长情况,服务水平等的变化。

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三)评价对象现状与规划情况;

(四)现状交通分析;

(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十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审。

(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时征求住建、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超过启动阈值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住建、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准建、缓建、停建和改建等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论证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文件。

(四)若论证审查认为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不合格事由及需要修改补充事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组织报审;审查合格后,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的最终结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五)建设项目业主提交报批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必须附有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资质备案登记通知书》,并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上加盖编制单位资质印章。没有上述证、书、章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

(一)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要求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用地范围外建议组织实施的交通改善措施,由评估机构搜集整理后提交规划、住建和公安交管部门,作为交通规划编制、交通改善措施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和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城足球网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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