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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05 发布机构:滕政发〔2016〕42号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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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

2016年4月5日

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江城足球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未经登记的建筑,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

被调查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现状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违法占有人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庭院式居住房屋(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

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

集体所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

第三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政府应当发布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通告,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查阅档案和入户调查,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调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户籍情况等;

(二)被调查人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位置、房屋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房屋证载用途、规划证载用途、现状实际用途、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等;

(三)被调查人土地使用状况:土地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用地手续情况等;

(四)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规划、房屋征收、不动产登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对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实际测量、查阅档案以及调查取证等方式。

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房屋坐落位置、土地取得方式和建房时间等情况,国土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核查档案记载,并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分别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出具书面测绘报告。

第三章??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认定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房屋调查情况,分别作出认定处理,并出具法律文书。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违法程度作出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认定部门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将重新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向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出具法律文书。被调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一致的,以证载土地面积为准;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的,以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土地登记薄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如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的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对证载土地面积明显大于现状占地面积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对土地证件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并确定合法土地面积;对证载土地面积大于现状占地面积,但差距不明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二)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现状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现状占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三)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证载土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现状占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200平方米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四)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证载土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但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有效证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合法土地面积,规划部门依据认定的合法土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结构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有误差时,在未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况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与房屋一体建成但遗漏登记的檐廊及楼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在翻建、改建、扩建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核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结合原房屋现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登记;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以实际结构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核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原城关镇人民政府、原城郊乡人民政府在199611日前颁发的《私房准建证》和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经鉴定属实后,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合法,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和用途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许可证件(以下简称“两证”),其“两证”证载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土地面积,规划部门依据认定的土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其“两证”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的,按证载面积认定。

第二十条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两证”,且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两证”证载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工料费奖励标准为:砖混两层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一层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70元。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不小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80%的,再给予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小于1.3部分面积的回迁安置奖励,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奖励面积,由规划部门对奖励面积予以合法认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对差额部分的面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80%的,不再享受前项回迁安置奖励政策。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二)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两证”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小于1.3的:

1.如被调查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如被调查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且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不小于证载面积80%的,再给予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且小于建筑容积率1.3部分面积的回迁安置奖励,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奖励面积,由规划部门对奖励面积予以合法认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对差额部分的面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证载面积80%的,不再享受前项回迁安置奖励政策。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三)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两证”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3的,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人不能提供任何土地、规划或者房产等有效证件,且符合下列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者奖励。

(一)占用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三)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四)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八)对于市政府发布冻结区域建设的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九)其他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不能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土地、规划或者房产等有效证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对于不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土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认定土地面积;规划部门依据认定的土地面积,按照住宅用途、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三)选择房屋安置,且房屋安置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80%的:

1.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安置奖励。

2.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再给予建筑容积率1.0至1.3范围内面积的安置奖励,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奖励面积,由规划部门对奖励面积予以合法认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但房屋安置奖励面积应当根据房屋现状面积确定。如被调查人未足额选择安置奖励面积,对实际安置奖励面积之外的现状房屋面积,给予工料费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后,被调查人应当按照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四条 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现状建筑面积小于认定面积或者奖励标准,如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差额部分面积由规划部门给予奖励性认定,但应扣除建安成本,且不享受搬迁补助、事实营业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的产别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国有房屋的产别由财政部门界定;未经登记的集体所有房屋的产别由集体组织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界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内属于单位自管房、市属直管公房未房改的住宅房屋,如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符合房改条件且原产权单位同意房改的,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予以登记。以房改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应办理房改过渡手续,取得全部产权。房改后两层及两层以下的庭院式住宅房屋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土地面积、用途,原则上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批文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土地批文记载面积应扣除公共设施等用地面积)。对证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现状占地面积大于证载土地面积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二)现状占地面积小于证载土地面积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现状占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后,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确无土地使用权证,但国土资源部门有档案资料的,按照附有土地批文的档案资料记载的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无档案资料的,如被调查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经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定后,可以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予以认定;如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

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手续的,经规划部门调查核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因其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的行为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实事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被调查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按政策给予补偿。如被调查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由市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证件记载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现状一致的,按照《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4月11日。201237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发布的《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的通知》(滕政发〔201224号)、2012528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发布的《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未经登记建筑相关证明的批复》(滕政字〔201231号)、2012612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发布的《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妥善处理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批复》(滕政字〔201244号)和201471日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发布的《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滕政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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