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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足球网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时间:2017-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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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2]11号)精神,为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和家庭康复,普及康复服务,规范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建设

各地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建设,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建立社区康复站(点)。

县(市、区)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或县级医院康复科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对乡(镇、街)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乡(镇、街)依托本级医院或其它基础设施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负责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对村(居)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村(居)依托卫生室建立残疾人康复站,负责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入户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指导和服务。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残疾人康复机构建成达标后,应挂牌服务。

二、组织领导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依托残疾人组织成立由政府或村(居)委会领导负责,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残联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基层残疾人康复领导机构,需要时可吸收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医疗单位领导或医务人员参加。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残疾人基层康复工作领导机构称谓应统一,县级称“领导小组”,乡级称“指导小组”,村级称“工作小组”。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残疾人康复领导机构的任务应有明确的区分。县级主抓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对乡级康复指导员、村级康复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发证;对基层康复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验收;筹措相关经费;组织开展基层康复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乡级主抓本级康复机构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村级康复站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开展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村级主抓康复站建设,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制订康复训练计划,因人而异地指导残疾人进行家庭为主的康复训练。

三、工作人员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应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技术指导工作。县级要依托康复领导小组下设残疾人康复专家组,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康复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乡级应配备2-3名从事医疗专业并经过康复业务知识培训获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残疾人康复指导员。村级应配备1名从事医疗专业或经过康复培训获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残疾人康复员。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由上一级残疾人康复领导机构的审核批准,并赋予其明确的岗位职责,职责张贴上墙,以便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

四、场所器材

县级康复中心要在残联康复中心或指定医院康复科,安排不少于4个床位用于残疾人康复医疗和训练,康复训练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相应的康复训练器材一般不少于7-9件。乡级康复指导站应有2张以上床位,训练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相应训练器材一般不少于5-7件。村级康复站应设1-2张床位用于残疾人康复治疗,可因陋就简配备4-6件康复训练器材;指导有康复训练需求的残疾人在家庭添置康复训练器材。特需康复训练器材应得到上级康复领导机构的资助和帮助。

五、无障碍设施

各康复机构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完善无障碍的康复训练环境和条件。康复机构如设在二层楼以上的,应有载人电梯;楼门前应有手摇轮椅坡道,有条件的城镇应铺设盲人行走专用通道;康复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入厕方便。

六、统计档案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建立健全康复医疗和训练的统计、档案,有条件的要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康复需求、医疗和训练的数据库。

 

 

 

 

 

 

 

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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