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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小知识

时间:2020-03-19 来源:物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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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区停车,遵守规约

案情回顾:车主叫阿丽(化名)购买了一辆X1型红色宝马车,还没有上牌。7月6日晚,她将宝马车开进所住的小区,停靠在路边公共道路上。次日早上,阿丽准备使用该车时,发现该车前窗玻璃有裂痕,随即向小区报告。物业到达现场查看后告知业主报处理,民警勘察现场后出具了《出警情况》,后经4S店维修,车主共花去维修费8482元。

因为认定宝马车是停放在小区内发生的损坏,既是业主又是车主的阿丽认为自己已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自己车辆被划物业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遂找到物业要求赔偿其一半损失,但遭到物业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阿丽于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241元。法院经审理后,10月9日下达判决驳回了阿丽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A.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偿合同服务管理,涉及的宝马车损害赔偿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范畴,因此物管方跟阿丽的宝马车之间不存在有偿合同保管关系;如阿丽需要物管帮助其看管车辆,需另行支付费用签订特约服务方可。

B.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安排保安24小时巡逻值班,物管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物管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宝马车玻璃受损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二:公共绿化,岂能私占?业主乱占地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林先生是某小区的一个业主,前不久他看到小区里一块花园荒废了,就把那块地开辟成菜地种些菜供自己日常食用。最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想把这块地重新恢复成花园,就找林先生要求他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林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有权使用这块地。当业委会主任出面解释,说这是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量后做出的决定时,林先生说,自己购买了这里的房子,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涉他的行为。因此林先生不肯退地,小区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多次劝说无效后,考虑其邻里关系和谐,逐上报至街道办请求协助处理。后经街道办出面要求林先生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并退出该块地。

案情分析:A.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包括花园、绿地、道路等)属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江城足球网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物业务企业不得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坏业主的共同利益。

B. 林先生在小区花园用地上开辟菜地自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若林先生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受到包括罚款、没收菜地收益等行政处罚,没收的菜地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案例三:业主电车被盗,诉至法院输了官司

案情回题:2017年3月20日晚间,业主齐某将电动车锁好并停放于住所某小区内,次日上午发现被盗,齐某立即报警,因小区监控录像设备损坏,无法提供监控录像,齐某认为,自己每年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因此齐某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购置车辆价格的一半进行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后驳回起诉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A.此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记载,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看护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且收取的物业费不包括车位费。齐某停放车辆时并未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安保相关规定,且被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齐某的诉求没有合同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B.由于业主一方欠缺法律知识和合同观念,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容易出现为物业公司设定合同之外的义务的情况,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

C.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管理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发难。





案例四:房屋内墙裂缝,谁担责?

案情回顾:2017年12月20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蒋某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以

房屋内墙存在裂缝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元。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收物业服务费用,蒋某均以此理由拒绝缴纳所欠物业服务费用,随后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某足额交付物业服务费并依据条例收取所拖欠费用的滞纳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后蒋某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折:A.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物业公司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关于蒋某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房屋内部墙体裂缝问题的主张,假如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房屋问题,假如超出保修期限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属于业主共用部位,那么业主可以提出申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办理维修,如属于业主专有部位,那么将由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维修。



案例五:饲养宠物伤人,谁之过

案情回顾:许某某与毕某某系住同一单元的邻居,饲养宠物小狗(阿达思家),每日外出遛狗。2016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许某某下楼遛狗。毕某某的妻子称是许某某遛狗没有拴狗链,狗追扑毕某某,导致毕某某在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而亡。事发后,死者毕某某的家属作为原告将狗主人许某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其经济补偿损失62万。经法院申请后判决许某某给予死者毕某某家属经济补偿43万。

案情分析:A.本案中,事情的发生经过被告双方所居小区物业监控录像拍摄。录像虽然不很清断,但双方对录像反映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均表示认可,录像中虽然没有小狗的画面,但考虑到限于监控录像技术和事发现场有遮挡物等情况,录像整体内容即事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仍能反映出毕某某在停放的车尾站立时突然躲闪摔倒的内容,而发生此情况前后,许某某有开单元门、走出在车旁弯腰下蹲抱东西的动作,且许某某亦不否认当时出门遛狗一节,结合毕某某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系许某某所饲养的家犬对毕某某有致害事实。许某某应对毕某某因躲闪许某某饲养的家犬受伤并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B.同时,法院认为,因毕某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此次损害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关联,故应当减轻许某某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毕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案例六:高空抛物,谁之过?

案情回顾: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述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六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 损失5000元。

案情分折:A.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B.单凭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感: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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