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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足球网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0-08-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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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城足球网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4月2日,江城足球网省供销社印发了《江城足球网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供发〔2020〕2号),推动供销社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体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省供销社系统聚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市场运作”的发展理念和“扶优扶强、以强带弱”的工作思路,以“农民得实惠、供销社得发展、员工得保障”为目标,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省系统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促进社有资产资本化、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要求,针对当前社有资产监管缺位、错位问题,《办法》从管理体制、产权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社有资产收益、社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和考核、社有资产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全方位规定。包括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社有资产的整体功能,从习惯于行业指导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

  问:《办法》的出台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办法》的出台,一是明确了社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有效减少了决策层级,决策效率明显提高;二是初步构建了“管资本”的架构体系,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三是科学明晰了责权利的关系,社有资产监管进一步规范。各层级严格按照《办法》,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确保了社有资产在阳光下运行,对构建社企分开、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模式,促进社有资产增值、避免社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对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按照《办法》规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架构为“省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本投资公司”三级,各级架构各负其责,职责明确,高效运转。省社理事会作为省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是社有资产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省社监事会坚持把社有企业监督管理作为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纳入监事会工作总体布局统筹推进;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向省社理事会报告工作执行有关决议,并审议资本投资(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经济运行报告、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等工作;资本投资公司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代表省社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对省社所持有的社有企业股权和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各出资企业则坚持市场原则和为农服务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问:《办法对社有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答:《办法》规定,下列资产归属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一)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成员社股金及合作发展基金;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享受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五)上级社拨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形成的资产;

  (六)对企业的出资以及按照出资额应享有的资产权益;

  (七)兼并、购买股权(产权、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拥有的专利、商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问:社有资产监管中的重大事项是如何认定的

  答: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设立或撤并社有企业;

   (四)发行企业债券;

   (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

   (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

   (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管理者任、薪酬;

  (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问:供销社监事会如何在社有资产监管中发挥作用

  答: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应当根据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行使社有资产监督职权:

  (一)对理事会及出资企业处置重大事项的依法合规性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调查研究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督查理事会职能部门、社有出资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对委派的社有出资企业监事提出建议人选,对委派、任免的社有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对本级社社有资产、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社有独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验证监督或者专项检查。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独资及控股企业监事会、委派参股企业的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机制,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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