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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二、受理范围
市级及以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三、报送材料
1.逐级上报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请示及方案;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决议;
3.国有股东基本情况、认购股份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国有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6.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国资监管机构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1.提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审核批复。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办事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