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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二、受理范围
国有股东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以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账户标识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属企业转持国有股份充实社保基金的事项。
三、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逐级上报关于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问题的申请文件;
2.有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股票发行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
4.股票发行、资产重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国有股东持有股份设置方案;
6.各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复印件,国有股东需提供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7.相关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审计报告;
8.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9.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10. 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提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审核批复。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办事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