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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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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科字〔201923

 

 

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室、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018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根据《江城足球网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普遍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认真执行《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附件1),按照执行谁公示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

1.强化事前公开。对社会公开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表明执法身份。要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要求,各科室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执法信息统计数据报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由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市司法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附件2),全程记录行政执法各环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2.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加强记录归档和结果运用。要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要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格执行《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附件3),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分开设置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并公开本部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资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全面审核。

3.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规范法制审核流程。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上网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公示,执法全过程网上记录,执法结果网上查询,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立足执法工作实际,探索运用物联网设备、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等,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各科室及市科技信息研究所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加强信息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积极宣传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和推进工作信息。结合科技帮扶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升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水平。

 

附件:

1.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2.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3.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4.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指引

5.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6.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附件1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制定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第五条 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和市司法局。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有关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城足球网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枣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江城足球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取证,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七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文字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应当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可以对其他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七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江城足球网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枣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江城足球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人员

言行规范指引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言语得体。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1.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2.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3.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4.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5.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1.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5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第六条 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1.站姿应当标准,不得勾肩搭背;

2.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4.不得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袋;

5.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6.不得饮酒抽烟、打架斗殴。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八条 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规范用语:

1.您好,××(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单位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单位咨询(反映);

3.对不起,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4.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5.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接待办事人员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

5.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办理,请稍候。

6.对不起,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7.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8.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单位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单位的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您好,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和日期,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

6.您好,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您(您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单位的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处理,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单位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由于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的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这是《××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已经生效的《××执法文书》有关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您不要妨碍执行公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合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文化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巡查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日,执法人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相关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相关科室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江城足球网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案卷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主办科室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主办科室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第四条 案卷材料的收集应按照《江城足球网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具体要求参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性标准》)。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第五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主办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主办科室应将上一季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室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一切后果由主办科室承担。

第七条 案卷查阅管理。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在局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执法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六)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三项办理。

(七)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八)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九)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照《江城足球网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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