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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畅通行:工伤认定政策问答

时间:2020-09-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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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生工伤了,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申请?申请时限有怎样的规定?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补偿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补偿属办理工伤保险的三个环节,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其中:工伤认定是由工伤行政部门认定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是否属于工伤,属工伤行政行为。伤残鉴定是职工认定工伤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伤情和职业病病情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等情况审核拨付的工伤待遇。

  3、什么是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目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工伤诊疗、超目录范围,以及不合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相对于基金的支付项目,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有三项: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2.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3.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文件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第七十四条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根据《江城足球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城足球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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