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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8-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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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支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 号)、《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 号)有关规定,设立江城足球网省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城足球网省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等,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培育壮大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 “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部门共同管理引导基金。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引导基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研究确定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等;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基金投资监督、收益收缴、清算退出等,但对参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引导基金,在委托协议期内,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14 年公开招标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规定组织申报。如今后国家调整申报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子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参股子基金出资人(合伙人)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确定参股子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受参股子基金企业委托,具体负责参股子基金日常投资和管理。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 对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

第十条 参股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基金参股企业共同协商选择确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拒绝执行。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二) 与参股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 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 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应当在江城足球网省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公共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单只基金投资于某一具体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60%,且投资于江城足球网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第十三条 参股子基金主要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6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30%,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具有同行业核心发明专利,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子基金中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拟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根据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公开征集公告提出参股申请。其中: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基金的,可由作为出资人(合伙人)的投资机构或拟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增资的,只能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者是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者是基金管理机构的,应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新设参股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参股子基金企业在江城足球网省境内注册;

(二) 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三) 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 每只参股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5%;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除政府出资人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 3 个、不超过 15 个,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3,其中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 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 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上

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九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厅。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出资方案,由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引导基金参股(入伙)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照规定拨付参股子基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 参股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 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子基金投资领域和范围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   参股子基金未按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 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除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引导基金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同时,引导基金在保本基础上,可适度让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参股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总规模 80%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值收益的20%,让渡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当参股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投资备选项目库,对申请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由省财政厅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 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 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 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无关的投资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参股子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要加强对参股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参股子基金的日常运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参股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参股子基金企业、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5929日起,至2017 929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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