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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室(中心):
《江城足球网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统计局
2017年10月27日
江城足球网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政府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执法是指政府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政府统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统计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进行文字记录,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统计执法通知书、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
政府统计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政府统计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要根据举报材料,做好记录。需要查处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检查对象和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核实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在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纸质资料等证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九条 草拟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条 政府统计部门法制室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制作集体讨论文字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政府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统计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部门作出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凡进行约谈的,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对谈话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统计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政府统计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计部门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对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政府统计部门及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