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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城足球网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0-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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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室(中心):

《江城足球网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城足球网统计局

                                20171027

 

 

江城足球网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的相关科室、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统计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宣传平台。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或局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时限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各类统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统计法制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汇总整理。统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承办机构负责人要对所公示信息进行初核。

(二)法制审核。统计法制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三)报批。按照公示程序有关审核规定和政务公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四)在公示载体上公开发布。通过市统计局网络平台公示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由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室、计算中心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统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统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六章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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