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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足球网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时间:2018-04-02 来源:江城足球网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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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央办公厅、江城足球网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执法中队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做有碍公正执法的事情。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托信息技术,结合本部门案件管理实际,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内部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内部人员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内部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提供线索。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每半年行政执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局党组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作为特别事项及时报告。
  第八条  局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局党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内部人员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或者通过办案单位负责人向办案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条  内部人员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是指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执法中队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干部职工。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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