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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时间:2020-10-23 来源: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5〕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江城足球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城足球网令第590号)和《江城足球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维护群众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政府是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维稳、信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及社会稳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包括征收项目、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规定,是否坚持了风险评估工作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包括实施征收的时机是否适宜,征收补偿费用和安置房源是否有保障,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大多数群众是否能够接受;

(四)可控性评估,包括征收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市、区(市)政府要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情况,成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等参与的风险评估小组,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二)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小组应当深入实地了解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如群众对征收工作意见较多较大,风险评估小组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听证或论证会,并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会议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提出的问题、意见进行解答和回复。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回复。

(三)风险分析论证。风险评估小组围绕征收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预测,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结合各方意见,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拟征收时间等;

(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房竣工时间;

(三)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情况;

(四)对因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情况;

(五)依据等级所作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情况。包括明确房屋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六)作出社会稳定风险估结论,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应报送市、区(市)政府,并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市)政府应将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一)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等级的征收项目,市、区(市)政府应当做出可实施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中风险等级的征收项目,市、区(市)政府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意见,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时机成熟时再行决策;

(三)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高风险等级的征收项目,市、区(市)政府应当作出不可实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其他违反风险评估规定的。

第十三条  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11年6月3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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