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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胡店镇村操办红白事指导标准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城乡红白理事会建设 促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滕办发[2016]74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文明节俭操办红白事,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各村“两委”是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本村红白事操办,凡是本村民红白事,一律由本村红白理事会具体操办。
第二条 各村“两委”根据本村实际,指导本村在本标准框架内,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并在村显要位置公开。
第三条 操作流程
1、事主向村红白理事会提出申请
2、签订《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红白事承诺书》
3、事主与红白理事会商定操办标准
4、具体实施
第四条 婚嫁标准
1、提倡婚事新办、简办,提倡新婚夫妇参加集体婚礼或旅行结婚,不得滥发请柬,过度闹婚、低俗闹婚、乱贴红纸等陋习。
2、仪式从简,原则上1天办完,一律取消事前“预席”,改为茶果招待议事。
3、酒席提倡合理适度消费,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和铺张浪费,不得相互攀比。
4、喜宴每桌价格不得超过400元,酒每桌2瓶价格不能超过每瓶30元,烟每桌4盒价格不能超过每盒20元。
5、禁止燃放烟花,少放鞭炮,禁用气炮、仪威。
6、禁止聘请乐队,禁止聘请喇叭。
7、婚嫁使用车辆总数严格控制在6辆以内,提倡不租赁豪华车辆。
8、喜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桌,喜庆“气模”不得超过2个、不得在门口30米外或者街口拉彩条、悬灯笼、摆花门、铺红地毯。
9、制止违法婚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举行婚礼,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婚礼,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0、提倡取消彩礼、下轿礼、改口费等。
11、上梁、乔迁、满月、周岁、订婚、开业、店庆、祝寿、升学、参军等事宜,村红白理事会不议事、不理事、只监督。
第五条 丧事标准
1、治丧除红白理事会成员与本家族人员参与外,原则上不邀请非本家族人员参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邀请的,不得超过10人;亲戚动客范围原则上为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乡亲吊唁不收礼金。
2、倡导厚养薄葬,简化丧礼程序,禁止大操大办,提倡遗体告别、火花、安葬并行,提倡丧事不超过3天。
3、禁止待“朋情”、禁止待“回头席”、“邀座席”,不论是亲戚还是家族人等一律改成一个大席,禁止宴请村组干部。
4、白事招待每桌菜不能超过300元,酒每桌2瓶价格不能超过每瓶20元,烟每桌2盒价格不能超过每盒10元,总花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5、禁止设立“开道官、三道红场,喝相礼”等,禁止置办“哭灵”、“假孝子”等习俗。
6、治丧期间不得在主街道搭设灵棚;禁止燃放烟花,禁止歌舞班等演艺活动。
7、禁止聘请乐队、喇叭仪威,提倡播放哀乐。
8、不提倡“扎舍号”,花圈一律用纸花圈。
9、严格实行火化殡葬制度,只埋葬骨灰盒,不二次装棺,禁止立大碑;单穴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2平方米。
10、白事除孝子孝眷外,所有亲戚朋友改成佩戴白花或黑袖章,取消破大孝。提倡鞠躬、默哀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
第六条 村“两委”班子成员、红白理事会成员、工青妇干部、党(团)员、工商联人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要带头简办红白事,引领节俭风尚。
第七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本指导标准,由镇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纪律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普通群众在操办红白事中,违反本指导标准,由村红白理事会给予事主批评教育,并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罚,违反本指导标准的人员及家庭成员,本年度不得被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不得参与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第九条 镇成立专门的移风易俗监管队伍,由民政科具体负责对各村操办婚丧事宜进行常态化指导、督导,由镇综合执法办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十条 本指导标准由民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8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