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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胡店镇关于违反红白事操办指导标准的处罚办法

时间:2018-06-13 来源:柴胡店镇宣传科 马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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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文明节俭办理红白事、移风易俗倡树新风尚,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和低俗恶俗之风,推动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城乡红白理事会建设 促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滕办发[2016]74)要求,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移风易俗指导标准的,由镇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纪律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办事处干部:对本辖区移风易俗管理不到位、屡次发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奢侈浪费行为的,镇党委对办事处党总支书记进行约谈;凡是每月被举报并被核实2起(含2起)的,由镇党委进行通报,年度内出现5(含5起)起的,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三、村干部:各村要实行村“两委”干部移风易俗工作责任网格化管理,依据村群众地理位置、宗族分布情况,划分网格,明确责任人并进行公布,各网格一经发现违反标准的,由镇文明办、纪委、督查科、民政科联合对网格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停职等相应处理。对存在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操办红白事的村,镇纪委将对村“两委”负责人进行约谈;村干部违反操办指导标准的,由镇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纪律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四、普通群众:普通群众在操办红白事中,违反本指导标准,由所在村红白理事会给予事主批评教育,取消事主当年集体福利待遇;村“干部”和红白理事会成员不参与具体操办,不提供水电等服务。

五、凡违反本指导标准的人员及家庭成员,本年度不得被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不得参与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中共柴胡店镇委员会

柴胡店镇人民政府

                                                                    2018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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