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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民俗--婚嫁

时间:2021-03-25 来源:
    一  嫁    娶
    传统婚礼  
    议婚。民国年间,男女十几岁,父母即托媒说合,为儿女求亲。只要年龄合适,门当户对,生肖相合,便由家长作主,相约吉期,通启定婚。定婚。男送禽鳞、糕点、美酒、布帛、首饰为彩礼,女回以鞋帽(或《尚书》与文房四宝)、禽鳞等物回聘。  
    请期(俗称要“八字”)。至婚龄,男家先期遣人往女家索取女方生辰,非数往而不得。既得庚帖,便请人择定婚期、进门时辰。嫁女。嫁前,多由姑嫂操持摆盒、装柜,交待婚仪事项,传授新婚之道。届时,嫁女梳网头,裹棉衣、扎裤腿、赤袜底,外罩凤冠霞帔,头顶蒙脸红子。呜咽上轿出门。放炮启程、兄弟扶轿,送至村外。  
    迎亲。娶日,男方门庭挂红结彩,亲朋好友登门志贺。民国时,有钱人家多采用大娶仪式。新郎披红戴花,穿缎靴,戴礼帽,乘坐绿网官轿,前有旗锣伞扇喝道,后有人马相随。或迎亲于途,或迎于女家。一般人家小娶,只新娘乘轿至夫家。新郎或迎于村口,或迎于门前。花轿到,放鞭炮,去轿顶,进大门,跨马鞍,到院中。迎女客扶新娘出轿,坐于椅上,抬到香台前。  
    拜天地。香台上燃香烛,置粮斗,摆托盘。司仪赞礼,新人拜天地,拜毕,迎女客边唱歌谣边撤枣、栗入洞房。  
    坐帐入洞房,新人拜过床公床母,升床朝一定方向坐下。迎女客唱着歌谣,挑蒙脸红子。随后,新人饮交心酒,喝同心面。  
    闹房。邻里少年,群入洞房,戏谑喧闹,俗谓之“吵喜”。子夜,仍有童稚潜伏窗下窃听,人称“听房”。  
    上拜。翌日晨起,新人拜谒公婆。尔后,近门嫂辈用红丝线为新人缚脸,俗谓之“开脸”。  
    叫对月。民初,此俗已大变,仅近日回门而已。婚后月内,娘家接送两趟。接送时间,均由公婆决定。  
    现行婚俗  
    恋爱。50年代以来,青年人多自由恋爱,但大都需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通过接触、观察、了解,征得家庭意见,最后自己作主。  
    定婚。农村青年男女一旦认为合适,双方进城照一半身合影相,各执一张。即算相爱定情之物。此后,男方逢年过节,则向女方送节礼。女方即可出入男家,—般在婚仪前夕领取结婚证书,拟定婚礼日期。城镇青年自由恋爱的较多。许定之前,男女要分别去对方家庭非正式做客。若无异议,婚事即定,叫人便到所在地政府领取结婚证书准备婚礼。  
    婚仪。60年代以前,农村婚仪仍循旧制,而后稍有变通。1966年以后数年,迎娶送嫁皆步行,使用红旗和锣鼓迎送。新人进门不拜堂,向毛泽东主席画像鞠躬、致礼、祝祷、背语录、合唱《东方红》。随后,撒喜糖、入洞房。婚礼若由村“文化大革命”小组包办,新娘不得入洞房,要下地参加劳动。城镇婚仪,多于“五一”或“国庆节”举行,并多去北京上海旅游结婚。此时,无论城乡,嫁妆必备“红宝书”。1970年以后,乡村送嫁用排车、花席为棚。送亲婆另坐排车随后,儿童挎鸡的习俗仍存。拜堂仍以敬毛主席像为先,再敬公婆。坐帐、拜上一如旧仪,婚事尚俭。城郊婚仪,新娘坐人力三轮车,戴墨镜。送女客、挎鸡童随后而行,婚礼渐复旧仪。城镇青年虽旅游结婚,但归来仍大宴宾客,吵喜遵循旧俗。1980年以后,城乡迎娶竞以乘小汽车为荣,少则二三辆,多则四五乘。搭彩棚,悬音箱,宴宾狂饮,喧嚣达旦。结婚竞尚奢侈。仪式渐趋繁琐。  
      二  再    婚  
    新中国建立前,婚后再嫁,主要是为贫困生活所迫的寡妇。寡妇再婚,事先秘密议婚、定婚、届时,携包袱悄悄回娘家。夜晚,或坐男方的大车。或步行去男家结婚。进门时,放火鞭、焚香、祭祖、拜堂、吵喜。一般除携带随身换洗的衣服外,绝大部分财产由于前夫家族的干涉不得不放弃。离异再婚,亦由娘家出门。婚礼视男方而定,若为初婚,比续弦婚礼较为隆重。  
    新中国建立后,绝大部分丧偶的中青年妇女,都能再次组成家庭。城镇再婚,也要经历介绍相识了解过程。  中年再婚,请几天婚假,把家庭布置一番,带喜糖、喜烟向各自单位分散分散,以告成婚。农村再婚,仍循旧俗。  
    70年代以后,丧偶老人再婚,多为有经济收入的老人。定婚后,男方儿女回家,团圆聚餐,以此致贺。儿女称继母为姨,称继父为叔伯,一般不改口。孙辈称谓如亲出。  
      三 特殊婚姻  
    女娶男。旧俗谓之“倒插门”,为贫困所迫,无力婚娶的男子方走此路。婚后没社会地位,备受歧视。1970年以前,娶男仍以招赘为主。此后,政府大力提倡女娶男,并从住房、生育、升学招工等方面加以照顾。婚姻由青年人自己做主。婚礼如常,子女随父姓。老人谢世后,归留自主。  
    娃娃媒。山区盛行。男女尚幼,父母即议婚、下启,为其订下婚姻。日后,节日庆吊相互来往、女亦以婚后称谓称呼男方亲人。至婚龄,方定婚、请期、成礼。此俗延续至今。但是,弃约抗婚事件渐多,男方违约,听任女方咒骂吵闹,女方弃约,退赔彩礼了事。  
    私奔男女。多为本村近邻,他们自由恋爱,—旦遭到家庭干涉,缓和无望,两人便结伴逃往他乡。或藏匿亲友家中。成婚后请人说和,再归故里,或在外谋生,数年后,抱孩子回来谢罪认亲。  
    换亲。多发生于穷乡僻壤。男子或年龄大,或丑陋,或无力支付彩礼,则由家长作主包办,双方以妹换妻。亦有三方转换。建国后,此举虽为社会舆论和法令所不容,但至今未绝。逼亲、抗婚事件屡有发生。  
    童养媳。俗谓之“团圆儿媳妇”。贫困之家,有女无力抚养,便寄养于男方家庭。待成人后,择日成礼相配。1946年以后,此类婚姻消失。  
    中表亲。俗谓之”亲上亲”。即姑舅亲和姨娘亲。50年代以前,较为普遍。60年代城乡仍以为常,多是家庭原因或贫困所致。80年代,已十分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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